长沙租车网上租车平台汽车租赁合同协议
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长沙新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 方(承租方):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驾 驶 证:
联 系 电 话: 1 5 6 7 3 1 7 7 1 1 1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租车辆基本信息、租期、租金、押金的交付与退还
1、租赁车辆信息:车型: 车牌: 使用汽油(95#)。
2、取车地点: 还车地点: 。
3、起租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4、车辆租金:人民币小写¥: 元(天/辆)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月租按30天结算, 人民币小写¥: 元(月/辆),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
5、车辆押金(□转账 □预授权)人民币 万 仟 元整(小写¥: 元)。乙方归还租赁车辆后、且与甲方在结清租金、维修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在车辆押金中预留人民币 贰 仟元(小写¥: 2000元)作为车辆违章押金, 20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6、承租车辆每天限定行驶: 300 公里,超公里按 元/公里(1.5元/公里、2.0元/公里、3元/公里)计费。超时还车1小时之内不收取额外费用,超时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时5小时按一天计费。
7、非因车辆自身故障的原因提前退租,乙方应按照提前退租期(提前退租期=合同约定租期—实际租赁期)租金总额的 2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已实际产生的租金不予退还,法定节假日提前退租车辆租金不予退还。
8、月租车辆续租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支付下月租金,其他续租车辆提前1日告知甲方并支付后续租金,(续租车辆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续租)车辆押金和违章押金不得抵用车辆租金。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承租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通过合理方式随时检查租赁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安全状态及停放地点。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必备证件。
3、甲方应为乙方承租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种如下: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50万、机动车损失险、指定修理厂险、不计免赔险、已购买的保险险种之外,若乙方要求增加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新增险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处理租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5、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押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行为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且甲方不承担因收车对乙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1)乙方利用租赁车辆进行非法的活动、本合同禁止的活动、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2)租赁车辆乙方使用中如出现动向异常、逾期不还、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超出合同指定区域行驶、酒驾、毒驾、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非法营运、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单方面与第三方签署涉及甲方车辆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协议等一切有损甲方权益情行。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48小时。
(4)乙方变更其向甲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及相关信息,未在3天以内书面通知甲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承租车辆租期届满乙方不归还车辆。
6、乙方未按时结清此合同项下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交纳的押金中直接扣除,如乙方以信用卡(预授)方式支付押金,甲方有权延长预授权期限,如乙方在预授权到期日前还未能重刷预授甲方有权完成预授权。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或乙方指定驾驶人员须持有中国大陆交管部门核发并按要求审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与承租车辆相符。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2、乙方在承租期内享有承租车辆使用权,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乙方独立承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相关责任并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租赁期间所涉事故与甲方无关。
4、乙方承诺承租车辆只做为办公、旅游等家庭自用车辆使用、不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或者其他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酒驾、毒驾、危险驾驶、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不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载易爆易燃易腐蚀物品、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对因该违规使用车辆的行为承担10000元违约金,如造成车辆损坏或第三方人员财物受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该损失。
5、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燃油费、停车费、路桥费、违章处理费等各项费用。
6、乙方承租期内应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做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如未及时发现或及时通知,视为车辆状况良好,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乙方应在车辆相关资料(如交强险标贴等)到期前七天来甲方办公地点换领相关证件,如逾期不领造成车辆被查扣,罚款等一切损失,皆由乙方承担。
8、车辆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甲方的营业时间(8:00—18:00)内按本合同的规定和《车辆交接清单》归还车辆,如车辆过度使用造成轮胎磨损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承租车辆相关规定
1、租赁车辆状态以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清单》为准,乙方对租赁车辆交接前已有的损坏概不承担赔偿及维修义务,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车辆无损。归还车辆时如出现小刮擦,维修价格以实际结算为准。
2、因车辆自身的原因需要修理或者保养,非甲方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保养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3、乙方在长沙市区境内非人为原因导致抛锚需急修的,由甲方承担服务费用,除此之外,超出长沙市区范围及人为原因导致承租车辆需急修的,由乙方承担服务费用。
4、乙方不得擅自在车上增设物件或者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如承租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租赁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到甲方指定地点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乙方除及时归还原零件设备外,还须承担所拆零部件、设备的当日市场价的三倍预予以赔偿。乙方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否则,乙方须承担3000元违约金。
6、承租期满乙方强行续租超期未归还承租车辆,每延迟一日归还,按每日车辆的300%向甲方支付超期使用车辆的违约金;乙方强行续租期间的租金、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损失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强行收回承租车辆的权利。
7、乙方未归还车辆,发生钥匙毁损、证件丢失、刮擦碰撞、被偷或被抢或因违法违规用车导致车辆被扣等非因车辆本身原因产生的事故给甲方、车上人员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事故处理费用、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损失、租金损失、甲方的经营性损失等,该相关费用均计算至承租车辆补齐证照可合法使用为止。
五、违章处理
1、违章押金在乙方还车后30天内无违章记录无息退还(交警部门系统故障除外),如有违章需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处理完毕,未处理则违章押金不予退还(甲方同时保留追究的权利)。
2、如有违章,乙方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甲方有偿代办,违章押金不足时,由乙方补足,押金如有剩余,由甲方退还至乙方账户。
六、保险事
1、车辆发生事故受损或人员伤亡的,乙方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不得超出30分钟)向甲方告知并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甲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如乙方不向甲方报告还擅自维修的,按4S店修理费的3倍赔偿。如因乙方原因处理不当、不及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扩大损失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保险事故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2、车辆在承租期内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车辆或第三方损失的。对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乙方需先行垫付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医疗费、伤者误工费等)由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乙方。对于超出保险额度以外的维修费、停驶损失费以及车辆加速折旧损失,由乙方承担。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承租人无责,乙方需承担此次事故的车辆停驶租金及由此次事故造成的一切费用。承租车辆轮胎、玻璃、内饰座椅、车载导航、太阳膜、单独破损等相关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的配件需要乙方付费维修。
3、车辆指导价在30万以内的车型,实际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不报保险,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2000元以上的可报保险公司处理,乙方需承担2000元及车辆维修费总金额的30%做为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并承担承租车辆第二年保险上浮的费用。车辆指导价在30万以上的车型,实际维修金额在6000元以内的,不报保险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000元以上,需报保险的,由乙方承担6000元及车辆维修费总金额的30%做为车辆加速折旧损失并承担该车辆第二年保险上浮费用。另乙方需承担维修期间的车辆租金,租赁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维修时间为准。
七、担保条款
担保人就乙方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归还车辆,每逾期1至5小时按半天收取租金,超5小时按一天收取租金,同时每逾期一天,须加付甲方日租金300%违约金。
2、乙方提前预约订车,须提前壹天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时间内提车,超时未提,视为乙方取消该预订,甲方可另行安排,定金不予退还。
3、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一方违反规定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和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
十、临时补充(此手写部分须双方另行签名表示认可):
十一、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甲乙双方所列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可作为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其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担保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车型 | 车牌 | ||||||||||
检验项目 | 检验项目 | 发车 | 还车 | 检验项目 | 发车 | 还车 | 检验项目 | 发车 | 还车 | ||
发车
| 行驶证 | 内饰 | 工具包 | ||||||||
钥匙 | 座椅 | 灭火器 | |||||||||
千斤顶 | 脚垫 | 导航 | |||||||||
还车
| 故障警示牌 | 年检标 | 360环影 | ||||||||
备胎 | 交强险标 | ||||||||||
发车里程 | 公里 | 收车里程 | 公里 | ||||||||
备注:车身的划痕及损伤双方可拍照保存,发车时轮胎完好、工具齐全、客户认可;轮胎、内饰、玻璃破损客户自行承担,还车须清洁车辆。车辆未清洁将收取清洁费30-200元。 | |||||||||||
说明书 乙方声明: 甲方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乙方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承租车辆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等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本汽车租赁合同中付费约定、乙方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本人确认收到《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及《说明书》,出租方已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 |||||||||||
特别约定 1、本合同如需公证,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2、指定驾驶员: 驾驶证号:& |